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即使没有碰到球,也可能因为“干扰对方队员”而被判越位犯规。IFAB《足球竞赛规则》第11章明确,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只有在“卷入实际比赛”时才会被处罚,而“干扰对方队员”正是卷入实际比赛的方式之一。干扰对方队员包括四种具体情形,即通过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以妨碍其处理球,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在球近距离时做出明显影响对方的动作,以及做出明显影响对方处理球能力的动作。2023年曼市德比中拉什福德未触球但未妨碍防守球员,进球有效;而2025年利物浦对阵曼城时罗伯逊在门将面前做出明显动作,进球被吹无效。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对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了实际影响。
一、规则条文与四种干扰情形
IFAB《足球竞赛规则》第11.2条规定,一名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瞬间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只有在随后以如下方式“卷入实际比赛”时才会被判罚越位犯规。第一种情形是干扰比赛,即通过踢或触及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后的球。第二种情形是干扰对方队员,具体包括四个子项。第一,通过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以妨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影响其处理球的能力。第二,与对方队员争抢球。第三,在球距离很近时做出明显影响对方队员的动作。第四,做出明显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的动作。第三种情形是从球门柱、横梁、比赛官员或对方队员处反弹或变向后得球。第四种情形是从对方队员有意救球后得球。规则同时强调,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构成犯规,只有在卷入实际比赛后,越位位置才转化为越位犯规。

越位判罚
二、不触球但构成干扰的判例
2025年11月英超第11轮曼城对阵利物浦的比赛中,范戴克头球破门,但VAR核查后判定进球无效。英超官方解释称,罗伯逊处于越位位置,并被认定在门将面前做出了明显动作。罗伯逊在范戴克射门时俯身躲闪,虽然并未触球,但他在门将多纳鲁马面前的动作被认定直接影响了门将的防守能力。英超裁判主管霍华德·韦伯在事后分析类似案例时明确表示,即使没有触球,仍然可能被判罚越位犯规。2026年曼彻斯特德比中,恩佐·费尔南德斯在哈兰德进球过程中处于越位位置,他向球的方向俯冲并接近球,虽然没有触球,但韦伯承认这很可能影响了曼联后卫利桑德罗·马丁内斯和门将拉门斯的防守能力。VAR当时过度聚焦于哈兰德是否越位,未能评估恩佐位置的完整影响。这两起案例说明,不触球并不构成豁免,关键在于越位球员是否对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了实际影响。
三、不构成干扰的判例与对比
并非所有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都会被判罚。2023年1月曼市德比中,B费打入扳平球,拉什福德在越位位置一直追着球跑但并未触球。The Athletic引用IFAB规则分析指出,拉什福德虽然处于越位位置,但并未阻碍防守球员踢球,也没有在位置的曼城后卫能触到球或从B费身前解围。因此,干扰对方队员这一条不成立,进球最终被判有效。孙葆洁在点评该球时也指出,拉什福德没有妨碍防守队员去争球,没有影响防守球员处理球的能力。IFAB官方指导材料中进一步说明,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进攻球员跑向球但未触球,且未阻止对方球员踢球或争抢球,则不构成越位犯规。如果该球员跑向球并争抢球,阻止了对方球员踢球,则构成越位犯规。两者的分界线在于越位球员的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
四、判定的核心要素与实操难点
越位干扰判定的核心要素在于“影响”的认定。IFAB规则要求“明显阻碍”和“明显影响”,意味着并非任何靠近或动作都会构成犯规,只有当越位球员的行为对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产生了可辨识的实质影响时,才应判罚。2023年曼市德比中,PGMOL与IFAB和欧足联讨论后发布的指导明确指出,当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立即影响了一名已经有意触球的对方球员时,比赛官员应优先考虑“与对方队员争抢球”这一条,从而判罚越位犯规。这一指导的指向是罗德里在越位位置立即挑战了明斯的情况。实操中的难点在于,干扰判断依赖裁判和VAR对“影响程度”的主观评估。韦伯承认,VAR在核查时可能陷入“片面视野”,过度聚焦于触球或越位线等技术细节,而忽略了对干扰要素的完整评估。这一结构性问题使越位干扰判罚成为足球规则中最具争议的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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